| 《关于禁止对各开发售楼项目额外收取费用的通知》的说明
一、 文件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发企业或其代理楼盘销售的中介机构不得向购房户收取水表、电表分户费等九项费用,具体时间是指在2007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此日间前发生的购房行为,无论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与否,均不在此文件的规定之列。
二、 对于拆迁后安置的回迁户,凡是在2007年1月1日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协议》的,开发企业都应该按照呼房办[2006]109号文件执行。
三、 文件中第一条第八项的垃圾二次清运费具体是指开发企业在住户装修房屋时所收取的清运垃圾的费用。
二0 0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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