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亮点多

2018-10-11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9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新《条例》8月1日实施后,围绕我区物业管理实际,在原有条款上有许多突破点,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有很多亮点和突出点。


据了解,新《条例》实施后,有如下亮点和突出点:


(一)提升物业管理层级,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和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条例》第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同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上述规定明确提高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地位,强化了对各级政府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物业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物业企业和业主的义务与权利的基础上,把2016年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写入条例,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实施诚信管理,制裁失信行为。针对一些企业忽视业主权益,有的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服务水平低、服务质量差以及业主不满意等问题,首次把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条例》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等六种行为失信行为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探索依法建立对业主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实施物业收费动态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条例》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加大处罚力度,制止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乱停乱放。针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堆放杂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条例》规定,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等十七种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里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要承担法律后果,即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同时明确应急使用规定,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