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地区保障房可申请收入标准调整

乌兰察布日报 2017-12-30

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上限上调至2686元,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12月26日,记者从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为切实落实党和政府系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解决多数“夹心层、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强化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集宁区住房保障中心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进行了部分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部分条件的调整,是集宁区住房保障中心从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的实际考虑,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最终确定的。集宁区住房保障中心结合集宁区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1—9月份集宁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对2017年度集宁城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准入标准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将2017年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上限定为2686元,也就是说,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86元的住房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集宁地区保障性住房。而此前执行的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上限为2206元。调整后,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现行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集宁区城镇户口和已经列入集宁城区的非城镇户口(乡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686元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在集宁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年龄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申请;在集宁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集宁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家庭和个人;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拥有非营运车辆不得申请。


  据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集宁地区于2015年10月份已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1份(粘照片);承诺书1份;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享受低保人员或残疾人等特殊家庭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申请人还要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原件1份由集宁区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人员,需提供在本地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需提供注明家庭住房、收入及车辆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