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证券时报网 2017-12-18

为落实中央要求,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