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签物业合同 拒交物业费成被告

鄂尔多斯晚报 2017-07-15

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官的析理解法下缴纳了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又没有告知我,我不知情,所以我不交。”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何某提出以上理由抗辩,拒交物业费。据了解,在法院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中,有很多业主都以自己未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以《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以案说法,在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为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这样的合同就对小区业务有约束力了。虽然业主委员会作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说,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支付物业费。当然,如果业主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或者收费违规的话,可以做出抗辩,减免或减少部分物业费。“出门在外,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没签合同,所以不交费”……这些都不能成为不交费的合法抗辩理由。被告何某应当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