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新规:人均租住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7-05-20

深圳市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日前在深圳市政府在线官网挂出,即日起至6月15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的;被依法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租赁的情形。违反此条规定违法租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五千元处以罚款。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


  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居住最多人数。


  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租赁关系处以五千元罚款;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宗一万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此外,职能部门可以将违反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结果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备案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