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了结烦心二手房买卖纠纷

城市快报 2017-03-13

一桩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代理被告,即卖方。原告起诉被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买方一次性交付房屋全款,卖方配合过户。当事双方都满意,被告更是感激安刚律师的帮助,使他了结了一桩烦心事。而此案从收案到结案,前后仅用时21天。


  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房屋剩余贷款114万元被告自行解决。此后,被告积极筹款并联系银行办理“平贷”手续。2016年9月27日,被告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另根据合同约定, 双方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办理打协议面签手续。


  此后,卖家委托他人与中介沟通解除合同事宜,被告还向中介人员发送短信,确认代理关系。买家不同意解除,于是作为原告,起诉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卖家当了被告,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示被告,根据当前天津市法院审判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政策,如果买方可以一次性将房款付清,法院极有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届时,相应的诉讼费用被告会全部承担,这就意味着被告收到的房款会进一步“缩水”。当时正值年关,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尽快回款。


  开庭时,安刚律师首先发表抗辩意见,以便向原告施压。另一方面也与法官沟通,表示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应尽量减少额外成本。起初,原告交付受理费和保全费近两万元,经调解,法官帮助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减少诉讼费,被告则只担负其中的4000元。目前,案件执行完毕,被告收到全部房款200余万元。


  律师提醒:


  安刚律师在此案用到限贷政策,其认为受限贷政策直接影响,买卖合同宜径行解除。人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天津市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者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到30%。因限购政策的直接影响导致原告支付首付款时须增加22万元。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具有一次性购买房屋的能力,至少也应具备交付房屋首付款66万元的能力,否则就应当解除合同,而且责任也不可归责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