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借姐夫之名买房 两家人被拆散还负债460万

深圳新闻网 2017-02-25

时间:2013年至今


人物:李小姐(化名)


地点:坂田四季花城


提要:李小姐借姐夫的名义买房,并为其做担保人,结果无辜负债460万。


2013年,一个错误的决定,让李小姐至今后悔莫及。


那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五口人,挤在坂田四季花城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子内,每天为了抢用唯一的洗手间而起争端。她的孩子也已经8岁了,需有自己独立的房间。当年的房产市场风声鹤唳,李小姐说,他们等不起。迫不得已,要尽快换房。


但受当时政策限制,就算他们已经卖掉家中唯一住房,因为五年内有银行贷款记录,另外购房也算二套,首付七成。由于资金不够,她决定用娘家亲姐夫的名义,在四季花城购置一套大房。


在李小姐眼里,姐夫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大巴司机,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当然,他的资质是贷不了款的,需要由李小姐作为他的担保人。出于对娘家亲人的信任,李小姐并未与姐夫签订任何协议。


2015年,房子终于满两年,过户可以不用承担营业税。令李小姐意外的是,因房价飞涨,房子成了“豪宅”,过户费用不但没有减少,反倒增加了十几万元。


更令她始料未及的是,姐夫突然在2015年底辞掉深圳的工作,到外地去了,“具体做什么,我们谁都不知道。找不到人,事情便拖下来。”李小姐说。


出于对货币贬值的恐惧,她又用手上的几十万现金买了万科第五园的一套单身公寓,并借此机会把夫妻俩积压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取出来。


去年一整年,姐夫声称在外地工作,各种理由回不了深圳。好不容易熬到今年春节,在李小姐的姐姐及两个成年外甥的帮助下,姐夫终于回到深圳。


本来,李小姐只是想办理一个委托公证,把借姐夫名义购买的这套房产全权委托给他们夫妇俩来处理。然而,一查档案,全家人吓懵了——姐夫在去年背着他们在深圳某银行二次贷款198万元,还通过各种途径套资,现在他个人名下已查的负债达460万元,李小姐正是他的资质担保人。而且3个月内,198万元就要到期,如果不能填平这个黑洞,就只能等着银行将房产查封拍卖。


李小姐的姐姐有两个儿子,刚刚大学毕业,明白事理的两个外甥向李小姐表态:父债子还,但是两人在二线城市,每月领着三五千元的薪水,哪里有能力偿还这样巨额的负债。


这一切犹如晴天霹雳。出于“决策失败和亲信娘家人”的愧疚,李小姐向老公提出离婚,把仅剩的家产和孩子都给了他,保证他的财产不受损失。姐姐与姐夫也已办理离婚手续。


现在, 李小姐很痛苦,“我寒窗苦读19年,早出晚归奋斗15年。一周之内,回到光棍一人,除了一份尚可温饱的工作,什么都没有了。”为了赶在银行贷款到期之前,尽可能挽回一些损失,她正在抛售家里两套房产。


律师点评


对李小姐等人的遭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有话要说,“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推定登记产权人为房产的物权权利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一旦登记权利人私下处分该房产或被其他人主张权利,实际产权人的权利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


周争锋表示,发生前述的情况,实际产权人维护自己权利提起确权诉讼时,诉讼前提是实际产权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没有购房资格就没有办法提起确权诉讼,还有诉讼的内容是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登记权利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的当事人只要求确认产权归属,不提让对方配合过户这一诉求,导致判决生效后还是无法执行。


周争峰同时提醒,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需要凭借首付款出资证明、按揭银行转账凭证、物业缴纳凭证,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等凭证来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


对于《借名买房协议》是否一定有效,周争峰表示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款项。


广东省诚公律师事务所颜宇丹律师指出,一般情况,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名人在购房时无购房资格,要求确权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确权请求时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