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内蒙古6名干部被问责

内蒙古晨报 2017-01-20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获悉,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案件。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三起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国家税务局大杨树分局局长张信良、副局长王坤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9月28日,在鄂伦春旗国家税务局大杨树分局习建辉以非法手段代开发票贪污税款案件中,张信良、王坤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


鄂伦春旗纪委给予张信良、王坤党内警告处分。


二、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魏耀旗、乌兰浩特市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组长马玉华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聂云旭、执行局局长闫洪玉、综合执法局局长张良、招商发展局局长张晓义四人办公室在整改后使用面积均为26平方米,超出了不得高于18平方米的规定。魏耀旗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马玉华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1月22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魏耀旗党内警告处分,对马玉华进行诫勉谈话。


三、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院副院长黄建国、执行局局长贺海江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8月19日,乌拉特中旗法院执行局郗江明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8月19日,法院副院长黄建国作为分管副院长,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组织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贺海江作为执行局局长,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