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租户擅自转租 房主能否提前收房?

呼和浩特日报 2017-01-10

2015年8月底,市民杨延民将其在劝业场附近的住房租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500元,房租分两次支付,一次性支付24000元,在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如果杨延民终止协议,赔偿李某3年的房租,如果李某终止协议,所缴房租不退;所租房屋只准李某管理使用,不允许转租。该合同签订后,杨延民即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从2016年9月份开始,李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在内大读书的三个学生使用,并按每月1800元收取了1年的租金。得知情况后,杨延民认为李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但李某以租赁期限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杨延民咨询:出租房被租户擅自转租,房主是否有权提前收回住房?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李某和杨延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所租房屋只准租户使用,不允许转租”的条款,李某在长期不需要使用租赁的房屋时,完全可以与杨延民协商解除合同,但其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法律和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出租人应享有的权利,因此,杨延民有权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