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严控建设用地用量 优先安排民生项目

内蒙古晨报 2017-01-05

“到‘十三五’期末,全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这是日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用量方面提出的主要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内蒙古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约束性指标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空间管制,统筹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有序推进“多规合一”试点,逐步实现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支持养老、旅游、物流、光伏等产业,以及大数据、“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科技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用地;着力保障铁路、公路、航空、市政、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健康、体育基础设施、文化服务等民生项目。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鼓励农牧民利用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发展独具民族文化特色的庭院经济、家庭休闲农牧场和乡村旅游,鼓励通过追加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厂区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对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超过15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50平方米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多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