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收费停车场车标丢失 由谁担责?

巴彦淖尔新闻网 2016-12-01

“10月22日下午5点多,我把车停在临河人民公园东门外的收费停车场。晚上10点去取车时,我发现我的捷豹轿车的前后车标都没了,看车的人也不在了。本以为车放在收费的地方很安全,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事儿。”11月27日,临河的吕先生说。


【案例】 捷豹轿车前后车标都丢了  修车花了4000多元


一个月前,吕先生遭遇了这样一件闹心事,他本来想与看车的人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说,一辆车的停车费是5块钱,他不可能给吕先生赔偿车标。没办法,吕先生报了警。因为吕先生的车正好停在视频监控盲区,民警也没办法在短期内破案,建议他起诉看车的人。吕先生嫌麻烦,本来想自己处理算了,一问4S店,安装前后车标得几千元。最后,吕先生起诉到了临河区人民法院。


目前,此案还没有正式审理。吕先生将前后车标和部分划痕都处理了,共花了4000多元。吕先生说,事情不算大,但与他有相同经历的人还有很多,他想知道,车放在收费停车场被刮了或划了,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临河人民公园东门停车场看车的吴大爷接受采访时说,吕先生的捷豹轿车是在停车场停过,但晚上8点半他就下班了,不可能车停一晚上,他就看一晚上。“那天正赶上星期六,公园里的孩子很多,不知道是淘气的孩子们干的,还是吕先生来停车前就丢了。他的车正好停在摄像头拍不到的地方,这件事情还真不好说。”


临河人民公园东门停车场的负责人仲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10月22日,捷豹轿车的车主把车开走了,过了好几天才来找我们,我们也闹不清楚车标是不是在停车场丢的。我们收了他5块钱的停车场地费,看车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8点,所以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临河区公安局了解到,公安机关也很少接到车标被盗的报警。


【说法】 是否担责得看情况


就此事,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武慧和孙睿璇律师做了详细解答。


一、停在收费停车位上,并已付费,车子被盗或被损,由谁担责?


首先要明确车主和停车场的法律关系。如果被确认为车辆保管关系,车辆损毁或丢失后,停车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确认为场地租赁关系,停车场仅承担出租人的义务,一旦出现车辆损毁、丢失情况,停车场不承担责任。


1.如果车主和停车场明确约定协议为保管合同,停车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果明确约定协议为场地租赁合同,比如以某种方式明示对所停车辆不负责保管,或者在停车场地标明了“车辆失窃概不负责”,停车场仅就所提供的场地对失主负责,而不负保管之责,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当然,按照租赁合同处理的前提是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办理了手续,否则不能按照租赁合同处理。此外,按照租赁合同处理,停车场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和提示义务。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占有车辆的情形,停车场就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应当适当考虑停车场的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第374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了消费合同,又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如果车辆损毁、丢失,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也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其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二、停在收费或商家为聚拢人气设置的免费停车位上,车主未付费,车子被盗、被损,由谁担责?


车主将车辆停靠在经营性停车场所,拒绝支付保管费用,由此造成车辆被盗、损毁,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提升经营场所人气的免费停车位,例如从事购物、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提供的停车场,由于停车人在经营场所发生了一定的消费,因此视为与保管人订立了有偿保管合同,在免费泊车过程中造成的车辆被盗、损毁,保管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免费公益停车场作为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要能证明没有重大过失,便可免除责任。在发生丢车纠纷时,免费保管人应当就自己对车辆丢失、被盗、损毁无重大过错进行举证。


三、车辆因高空坠物受损,由谁担责?


车主将车停靠在经营性停车场所,并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用,一般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收费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商场等场所的附属停车位上,车辆正好停在商场边上,车辆因商场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却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时,这里存在保管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相竞合的情况,停车人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的规定,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