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能否继承丈夫的遗产?

呼和浩特日报 2016-08-12

1996年元旦,段某(女)与简某(男)两人喜结良缘,热热闹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两年后,段某生了一个女儿,婆婆对此颇为不满,认为段某使简家断了后。2014年年底,简某因病去世,留下了其与段某举行婚礼前盖的一幢三层小楼。在处理完后事后,当段某还没有从悲痛中缓过来的时候,简某的父母却不让段某住在该幢小楼里,说这幢楼房是他们儿子的,要求段某离开这个家。段某知道与婆婆理论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于是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段某能够得到丈夫的遗产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段某与简某虽然举行了婚姻,但却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也就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既然段某不是简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那她就没有继承简某遗产的权利,但段某能够获得她与简某同居期间获得的共同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