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后法院强执行 7年土地纠纷案得解决

巴彦淖尔日报 2016-05-27

近日,杭锦后旗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历时7年的土地排除妨碍纠纷案件。2009年2月份,杭后法院立案受理任某诉刘某土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刘某不得妨害原告对10亩红柳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判决生效后,刘某仍妨害任某耕种。为此,任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刘某的对立情绪高涨,几次做出过激行为,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避免激化双方矛盾,法院一直未采取过于强硬的措施,但没有停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均不让步。


2016年执行年活动开始后,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经合议后,决定如刘某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5月14日,法院再次去实地解决此案,并邀请当地村书记和村长参与,一方面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将《刑法修正案九》摆在刘某的面前,为其讲解39条关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


在法官和村干部耐心说服教育及法律的威慑下,刘某同意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现场将土地情况、四至界线详细绘制成图,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后,土地当即交付。至此,不仅7年之久的积案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积怨也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