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65呼房网 2010-06-10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12日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使《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 迁入

1、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查档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有随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落户:
(1)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其中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2)往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3、投资或纳税落户:
(1)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纳税凭证)、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或专业技能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2)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4、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荣誉证书、相关文件、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5、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单位人事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6、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证明、驻呼办事机构单位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7、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允许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或集体户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8、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在本市落户:
(1)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单位或街道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如父母同时迁入的还需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夫妻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凭抚养方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仅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审批。由分局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9、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审批时应从严掌握,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审批。
10、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2)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地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1、凡符合自治区、呼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由市局签发。
12、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落户:应提交《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标有身份证编码)、住房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转业干部不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1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15年、35岁副营职以上部队干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所在部队师政治部批准,森警由森警总队政治部批准,边防、消防、警卫等由公安厅政治部批准,落户人应提交批准随军审批表、随军落户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军官证、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4、“非转农”落户落户人应提交村委会、乡政府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市四区之间因住址变更搬迁的,落户人凭住房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
16、对特办和急办的各类户口,可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或户政处长直接审批。

第二部 迁出

公民申报迁出,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外地的,一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2、迁往外地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的《就业证明》办理迁出手续,签发迁移证。
3、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时,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予签发迁移证。对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
4、被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人犯,被管制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迁出时,必须报经原审判机关或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5、出国人员无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注销户口,但应做好记载。
6、从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申请迁入本市市区的,当地派出所一律凭呼市公安局或市四区公安分局签发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三部 出生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具体要求:婴儿的监护人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落户介绍信、父母一方单位证明(一方户口在市外的,须对方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跨年度出生的由分局审批。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监护人情况说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落户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四、收养落户凭《收养证》直接办理。
五、对在国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国国籍要求回国落户,凭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小孩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监护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父母(监护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落户。

第四部 死亡

一、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死者的亲属应在1个月内,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单人立户的,应收缴户口簿。对政府规定的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的居民,应凭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注销户口。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三、对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注销户口。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部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一、公民申报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年满16周岁以上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应从严掌握,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支持。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的,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居委会证明(有工作的,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方可更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16周岁以下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更改。变更姓氏的由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3、被收养、认领或过继需更改姓氏的,持监护人书面申请、《收养证》、《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氏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公证书》、离婚证、父母离婚判决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等,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5、因录入错误造成姓名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
二、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时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更正。如确需更正,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持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在校学生应出具学校证明,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市公安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从异地迁入本市需更改年龄的,需出具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办身份证的要出具身份证,审批后收缴原身份证。
3、已工作需更正年龄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出具准予更正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办身份证的要出具身份证,审批后收缴原身份证。
4、因录入造成计算机系统中数据与户口簿或身份证不符的,应查明原因,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由派出所报分局、市局审批。
三、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编号的,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一个人有两个以上身份证编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在网上查询,如原始编号未被占用,尽量使用原号;外地编号的,应查询公安部相关网站进行网上核实。如发现重复(错)编号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证编号,并根据需要为群众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四、公民申请恢复民族时,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凭自治区民委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由派出所报分局、市局审批,已办身份证的审批后应收缴。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原始户口登记材料或由户籍内勤出具证明,报分局、市局审批更正。
五、公民申报变更或更正性别,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需变更性别的,必须持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变更后更改身份证编码,并收缴原身份证。
2、因录入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分局审批。
六、立户、分户、并户的手续:
立户、分户、并户凭住房证明,待责任区民警核查房屋后办理。
七、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不愿交出户口的,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业部、全国妇联妇字(87)18号《关于解决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户口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派出所可凭结婚证、村(居)委员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立户迁移手续。但必须在其户口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并由派出所把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项目注销,使其失去效力。
八、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涉及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更的,按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过期的迁移证、准迁证,由各旗县区)公安(分局)局户政科长签字并盖旗县(区)公安(分局)局户籍专用章后可以使用(迁移证中主项有涂改、漏项、漏章、无身份证编码的除外)。

第六部 办户时限及责任追究

一、对手续齐全的户籍材料,派出所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所长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需要上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批的,分局应在收到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需要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市局应在收到材后8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户籍内勤在受理群众办户时,应一次向群众交待清楚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能一次办理的,坚决杜绝让群众跑第二次,在办户场所应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
三、各审批环节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将材料审批完毕,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审批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
四、对因服务态度引起群众投诉的和故意刁难群众引起投诉的,第一次所内应批评教育,一年内投诉三次以上的调离内勤岗位。
五、市公安 局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可以对特殊情况的户籍材料直接审批。
六、需派出所、分局审批的户籍材料一律由派出所所长、户政科长、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审批。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户籍登记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登记条件。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购买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所有人员迁出后方提出落户申请。
(二)本市或外地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原来是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后,自动转为城镇户口。
(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六)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七)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属于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属于夫妻投靠的。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第六条 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
符合本条件和第五条(一)款条件的投靠人还应当具有基本生活来源。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二)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失地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七)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五)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业用房除外)。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户籍登记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序号 名称 子项 办理要件 时限 收费标准
1 户口及临时身份证办理 领取︽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

所需材料(本人落户按1-3项准备,有随迁人员落户按1-6项准备):
1、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落户人“户籍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调动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调动人员“结婚证”(离婚为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即办 不收费
2 户口及临时身份证办理 办理购房︵含二手房︶落户 所需材料(本人落户按1-6项准备,有随迁人员落户按1-8项准备):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落户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3、房产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4、落户人“户籍证明”;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书面申请;
7、落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落户人“结婚证”(离婚为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即办 准迁证每张300元。
3   临时居民身份证

1、本人常住户口簿;
2、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本人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照像。

即办 工本费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