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住户家漏水要求6楼赔偿 证据不足请求被驳回

威海网·威海晚报 2015-12-08

家住市区某小区一楼的市民许某家中漏水,在走访后发现,同楼六层的宋某在家装修,许某认为是宋某家装修不当导致自己家漏水,要求赔偿,并将宋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日前,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许某请求。


■案件回顾


一楼住户被淹


六楼装修惹的祸?


许某称,近日,宋某在家搞装修导致水管漏水,并通过管道漏至他家,导致他家地板、家具等被淹,造成损失共计2万元。许某多次找到宋某索赔,但宋某称是开发商管道建设有问题,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许某又找到开发商,但开发商称漏水和他们无关,是宋某装修的问题。于是,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损失。


宋某认为,许某应就其水管漏水并通过管道漏至其家里所造成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但现场可见,他家的水不可能通过污水管道漏至许某家,许某也不能确定自家漏水是宋某家还是三楼漏水导致。许某住一楼,宋住在六楼,按照常理,六楼漏水不应该六楼、五楼、四楼均未被淹,一、三楼被淹。因此,许某家漏水应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查明,许某家住1楼东,被告宋某住该单元6楼东。近日许某发现自己家里被淹,遂找到其他楼层的人查看其他楼层家中是否漏水,发现居住在六楼的宋某家的洗手间漏水,三楼家有积水,但是四楼、五楼住户均未漏水,也没有积水。


■法官说法


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家装修导致水管漏水,通过管道漏水导致原告家被淹,原告应就被告家漏水与其家中被水淹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